低价车型当高价车型卖?退一赔三!
来源:龙8国际 更新时间:2024-11-02 04:34:19
眼下,低价当高市场上车型众多,车型很多车型外形相似。价车一些不法经销商利用部分消费者专业知识不足机会,型卖居然故意隐瞒车辆真实型号,退赔甚至伪造高价车型信息,低价当高以次充好。车型近日,价车江苏邳州法院审理了一起用“李鬼”代替李逵售车案件,型卖被告经销商被判退一赔三。退赔
高高兴兴买辆新车 回家才发现货不对板
2023年4月,低价当高王先生在当地某车行,车型打算购买某品牌的价车一款“某90”型号电动汽车。经过看车、型卖试驾,退赔王先生对新车很满意,很快就交了2万多元购车款。车行也为王先生开具了该车型的购车票据,票据标明为“某90”型号,交付车辆车身和车尾上标识也表明系该车型。
王先生提车回家后不久的一次出行中,他无意间发现随车的合格证所载车型为“某S70"型号。他赶紧根据网上看到的鉴别方式,仔细比对该车辆,果然,他购买的新车实际是该品牌“某S70”型号。
王先生随即找到车行讨要说法,然而,对方提出的解决方案始终无法令人满意。无奈之下,王先生一纸诉状,将某车行及经营者赵某告上法庭。
车行违背诚信原则 被判退一赔三
邳州法院经审理查明,“某90”与“某S70"均是某车业有限公司名下的电动车车型,外型不易分辨,但“某90”在规格、性能、受欢迎度上均优于“某S70",售价也较高。
被告车行出具的票据所载车型及交付车辆的车身、车尾标识均为“某90”,但交付车辆实际为“某S70"。被告甲车行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故意隐瞒车辆的实际情况,将规格更高的“某90”车身贴花和标识粘贴在“某S70”车身和车尾上,以次充好,存在欺诈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法院判决被告车行的经营者赵某返还原告王先生购车款22500元,并赔偿原告王先生三倍购车款共计67500元。
欺诈消费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消费欺诈,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过程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企业经营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张冠李戴”、以次充好是欺诈消费者行为,需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中,法院以电动车销售商构成消费欺诈,判决“退一赔三”,既惩罚了不诚信的欺诈行为,彰显了法律权威,也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司法温度。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 记者 通讯员 陈楠 张坤
校对 徐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