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研究 学术研究
儒学动态
专家观点
项目成果
研讨动态
分中心建设 分中心建设
分中心活动
传播普及 传播普及
交流互鉴 交流互鉴
尼山龙8国际·文明论坛
机关党建 机关党建
廉洁文化建设
龙8国际·文明建设
学术期刊 学术期刊
《孔子研究》
《中国儒学年鉴》
儒学名家 儒学名家

证监会就《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龙8国际  更新时间:2024-11-02 02:29:32

 

扬子晚报网4月12日讯(记者 范晓林)据证监会新闻发布,证监征求证监会就《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市公司股

该意见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东减完善减持规则体系。以规章的持股形式发布《减持办法》,将《减持规定》中规范董监高减持的份管法征相关要求移至《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理办并做好与《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求意特别规定》的衔接,从而形成“1+2”规则体系。见稿

二是公开严格规范大股东减持。增加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前的证监征求预披露义务,要求大股东的市公司股一致行动人以及合计持股5%以上的一致行动人遵守大股东的义务,明确控股股东、东减实际控制人在破发破净、持股分红不达标等情形下不得通过集中竞价或者大宗交易减持。份管法征

三是理办有效防范绕道减持。要求离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终止、分立等方式减持后相关方持续共同遵守减持限制;明确各方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后在6个月内继续共同遵守减持限制;要求协议转让后受让方锁定6个月,丧失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在6个月内继续遵守相关限制;要求司法强制执行、质押融券违约处置、赠与等遵守《减持办法》,明确司法强制执行被动处置的预披露时点,提升规则的可执行性;禁止大股东融券卖出或者参与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禁止限售股转融通出借、限售股股东融券卖出。

四是细化违规责任条款。明确对违规减持可以采取“责令购回并向上市公司上缴价差”的措施,增加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细化应予处罚的具体情形,加大对违规减持的打击追责力度。

五是优化违法违规不得减持的规定。考虑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外的一般大股东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通常不负有主要责任,适当调整不得减持的要求: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从自身和上市公司违规两个层面予以限制;对一般大股东减持仅从自身违规角度予以限制。

六是强化大股东、董事会秘书的责任。要求上市公司大股东规范、理性、有序实施减持,充分关注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利益;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定期检查股东减持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及时向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报告。

校对 李海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