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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强金融租赁公司监管?最新管理办法发布→

来源:龙8国际  更新时间:2024-11-02 02:24:39

 

记者今天(20日)从金融监管总局了解到,何加为进一步加强金融租赁公司监管,强金防范金融风险,融租优化金融服务,赁公理办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司监金融监管总局日前修订发布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管最

办法明确,新管金融租赁公司是何加指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设立的,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强金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融租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赁公理办可自由兑换货币。

办法将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要求由不低于30%提高至不低于51%。司监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管最提升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有利于压实股东责任,新管更好发挥股东资源优势,何加促进股东积极发挥支持作用。同时有利于提高决策效率,避免由于股权过度分散导致公司治理失效失衡等问题。此外,还有利于明确金融机构的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防范股东通过代持、隐瞒一致行动关系等方式规避监管、违规操控甚至掏空金融租赁公司等问题。

办法对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进行了优化调整:

一方面,区分基础业务和专项业务。考虑到“固定收益类投资业务”“提供融资租赁相关咨询服务”对金融租赁公司专业性要求更高,将两项业务由基础业务调整到专项业务。

另一方面,对境外业务实施分类管理。在专项业务范围中,进一步细化金融租赁公司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专项业务资质,区分为境内业务和境外业务两项,要求金融租赁公司从事境外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项目公司形式开展。

同时,考虑到飞机、船舶等租赁物单体价值较大、对出租人专业能力要求较高,从事此类境外业务需通过设立专业子公司方式进行。对于以其他设备资产为租赁物的境外业务,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可在申请获取相关业务资质后,在境内或境外设立项目公司开展此类业务。

此外,办法还优化调整了租赁物范围。将租赁物范围由固定资产调整为设备资产,允许将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生产性生物资产作为租赁物。明确不得以低值易耗品和小微型载客汽车之外的消费品作为租赁物,不得接受已设置抵押、权属存在争议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所有权存在瑕疵的财产作为租赁物。

金融监管总局表示,下一步将持续强化监管,引导金融租赁公司坚守融资与融物相结合功能定位,提供专业化金融服务,支持设备大规模更新,助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总台央视记者 王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