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父亲重新出具欠条,应当由谁还款?
来源:龙8国际 更新时间:2024-11-02 02:33:38
买卖合同中债务人因无法及时结清欠款而向债权人出具欠条是债务常见现象,对于债务人出具欠条后第三人重新出具欠条的人父情况,到底应由谁来承担还款责任?近日,亲重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新出
2022年7月,具欠石某在王某处购买厨卫装修材料,当由合计2万元,还款当日给付5000元,债务剩余的人父1.5万元口头约定于装修完成后给付。装修完成后王某要求石某付清货款,亲重但石某却以暂时没钱为由拒绝。新出在王某的具欠要求下,石某出具欠条一份,当由但之后仍未按期给付欠款。还款
2024年4月,债务王某与石某因欠款纠纷闹到派出所,石某的父亲闻讯后也赶到派出所,当场向王某重新出具欠条一份。于是,王某将石某之前出具的欠条交还给石某和其父亲,但石某的父亲依旧未按期给付欠款。
无奈之下,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石某及其父亲共同还款。石某辩称王某已将其欠条归还,现在持有的为复印件,不同意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石某之间的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定合法有效。石某的父亲就该笔欠款向王某重新出具欠条,王某将石某的此前的欠条原件交还,应当视为王某认可债务由石某转移至石某的父亲,石某从该债务中脱离出来,该欠款应当由石某的父亲履行。
据此,法院判决由石某的父亲给付王某欠款1.5万元。
法官介绍,《民法典》第551条规定了债务的转移,第552条规定了债务的加入,两者的本质区别在于原债务人是否从原有债务中脱离出来,债务转移后原债务人不需要继续承担债务,而债务加入原债务人仍需要继续承担债务。就本案而言,被告石某的父亲向王某出具欠条,王某予以认可,可以视为认可石某的父亲作为共同债务人加入到债务中来。而王某将欠条归还给石某,则应当认定为同意石某从该债务中脱离出来,债务从石某转移到其父亲。因此,王某此时再要求石某承担还款责任未得到法院支持。
通讯员 沈高轩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徐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