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川法院审结首例适用新《公司法》规则案件
来源:龙8国际 更新时间:2024-11-02 02:18:26
近日,崇川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适用新修订的法院《公司法》相关规则,一审判决首例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审结首例适用司法
某装饰公司于2008年3月登记设立,规则注册资本100万元。案件自2010年起,崇川该司经过多轮增资及股东变更,法院截至2015年止,审结首例适用司法公司的规则注册资本增至20500万元,股东分别为吉某、案件范某、崇川吉某某。法院该三人按持股比例分别认缴出资12300万元、审结首例适用司法4510万元、规则3690万元,案件三人对于各自认缴出资款均为部分实缴、部分未缴,未缴部分的出资时间为2039年12月。2023年,吉某某将其持有的3485万元股权以0元的价格转让给吉某,其中包括实缴549万元,未缴2936万元。
2020年,装饰公司因结欠某建材厂货款被起诉至法院,经一、二审审理后,法院判决装饰公司向建材厂支付货款202759元及相应违约金。后装饰公司未按期履行债务,建材厂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经调查,装饰公司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遂于2023年7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4年4月,建材厂(已注销)的经营者董某向崇川法院起诉,要求装饰公司股东吉某、范某、吉某某在各自未出资范围内对民事判决项下装饰公司应承担的付款义务中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此外,还要求吉某某在2936万元范围内对被告吉某根据上述补充赔偿责任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崇川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公司法效力司法解释,本案适用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其一,因该装饰公司已符合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法定情形,法院判决该司股东吉某、范某、吉某某未届出资期限的认缴出资加速到期,债权人有权根据债权人代位规则,要求吉某、范某、吉某某提前缴纳出资。其二,因吉某某虽已转让未届出资期限的2936万元股权,但受让人吉某在认缴出资已加速到期应提前缴纳出资的情形下未能缴纳出资,故债权人亦有权履行代位权,要求吉某某对吉某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同时,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吉某、范某、吉某某应在各自未出资范围内对某装饰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吉某某还应在转让的股权2936万元范围内对上述吉某因补充赔偿责任而应承担的给付义务承担补充责任。崇川法院据此作出判决。
法官表示,新《公司法》加速到期规则以及转让方对受让方的出资义务承担补充责任的规则,兼顾了资本认缴制的效益与平衡保护民商事主体的公平,在平衡债权人和股东权益上实现重大进步,优先保护公司资本的充实和债权人权利的实现,明确了一旦成为公司股东,其基于出资而享有的权利并非完全自由绝对没有限制。
通讯员 宋欣玲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李海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