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车改装跑货拉拉,发生事故致人死亡保险要赔吗?
来源:龙8国际 更新时间:2024-11-02 04:27:45
车主自行将其名下的私家生事非营运车辆改装后用于跑货拉拉,发生事故致人死亡保险公司是车改否需要赔偿?日前,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纠纷案件。装跑
张某为方便在货拉拉平台接单拉货,货拉自行将其名下的人死一辆小型普通客车改装成营运车辆。在一次营运过程中,亡保张某驾驶车辆与行人郭某相撞,险赔郭某经抢救无效去世。私家生事后郭某的车改家属将张某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交警部门出具的装跑事故认定书表明,张某驾驶擅自改变已登记构造的货拉机动车上道行驶时,疏于观察路面情况,人死遇情未采取及时有效措施;行人郭某在设有中心隔离设施的亡保道路横过机动车道,双方的险赔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的原因,故双方对该起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私家生事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车辆登记性质为非营运车辆,该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限额为300万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据介绍,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保险公司是否需要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法院认为,《保险法》第52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本案案涉车辆在投保时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车辆,张某在保险期内使用案涉车辆进行营运,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可以认定属于保险标的明显增加的情形。张某改变车辆的使用性质后未通知保险公司,且在营运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对于超过交强险部分的损失由张某承担60%的责任。
最终,惠山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原告支付18万余元,张某向原告支付12万余元。
通讯员 沈高轩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陶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