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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去年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66件,法官提醒这样举证更有效……

来源:龙8国际  更新时间:2024-11-02 02:25:28

 

5月29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南京通报全市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工作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去年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获悉,发出法官去年全市法院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107件,人身发出保护令66件。安全法官提醒,保护申请人提交的令件证据类型和效力有一定局限性,公安机关发出的提醒家庭暴力告诫书或向妇联等单位的求助材料的证据证明效力更高。

《反家暴法》实施以来发出保护令438件

自2016年3月1日《反家暴法》实施以来,样举有效南京法院共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701件,证更其中发出保护令438件,发出比率为62.48%。南京2023年,去年全市法院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107件,发出法官发出保护令66件,发出比率为61.68%。近年来,受理案件数与作出保护禁令数均逐年有所上升。

数据显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人女性占比明显高于男性。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绝大多数为夫妻关系,但也存在父子、父女、爷孙、婆媳、翁婿等家庭成员关系,还有少数案件当事人之间系已离异夫妻、男女朋友等关系。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与离婚案件关联度较高。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以殴打等行为暴力为主,也包括经常性侮辱、威胁、跟踪、骚扰以及冷暴力等其他多种侵害行为。

据介绍,实践中保护禁令效果明显。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自2016年施行以来,有力发挥了震慑、教育施暴者的作用,绝大多数被申请人在法院作出保护禁令后未申请复议。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执行保护令的情形也较为少见。在法院依法发出保护令后,绝大多数被申请人能够自觉遵守,不再实施家暴行为。人身安全保护令对于家庭暴力受害者实际起到了“隔离墙”和“保护网”的作用。

预防家暴发生,拟推行反家暴提示书机制

需要注意的是,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类型和效力有一定局限性。南京中院未成年人及家事案件审判庭副庭长路兴提醒,绝大部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是受伤照片、聊天记录、报警记录等,少部分申请人提交公安机关发出的家庭暴力告诫书或向妇联等单位的求助材料。“相对来说,后者的证据证明效力更高。”

“与其‘亡羊补牢’不如‘未雨绸缪’”,路兴介绍,南京法院在家事审判中高度重视可能发生家庭暴力的苗头和倾向,拟在全市推行反家庭暴力提示书工作机制,即在易发生家庭暴力的案件立案时、审理中向当事人发送提示书,告知实施家庭暴力的违法性及加害人的法律责任,并提示如发生家庭暴力事件,受害人可向有关部门求助,注意保留证据,必要时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以此积极预防、阻断家庭暴力的发生。

>>典型案例

女儿多次被父亲殴打,居委会代为申请保护令

2023年以来,案涉未成年女孩多次报警称被其父殴打。所在社区居委会以该未成年人在生活中经常面临被其父殴打的可能,其父对女孩的精神和思想产生严重负面影响为由,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

法院经审查作出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对女儿实施家庭暴力。同时,法院也向被申请人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要求其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据介绍,未成年人面对监护人时,往往在身体和精神方面均处于弱势地位,缺乏相应的自救能力,需要“外力”介入。本案中,由社区居委会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法院立案后及时开展调查,依法作出“两令”,有效制止家庭暴力的同时引导监护人正确进行家庭教育。

离异女性被前夫骚扰,也能申请保护令

离婚后,男子长期通过短信、电话、上门、到单位等方式对前妻进行骚扰、辱骂和跟踪。2023年3月8日当天,男子上门对前妻及其母亲进行辱骂并发生了肢体冲突。

因前夫存在暴力行为,女子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法院经审查作出裁定,禁止男子骚扰、跟踪、辱骂、殴打前妻。

据介绍,该人身安全保护令系法院依据2023年1月1日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签发的面对离婚后妇女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拓展了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范围,将申请主体扩大至恋爱、交友中的妇女及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的妇女。

原为翁婿关系,同样适用《反家庭暴力法》

女儿婚内,岳父与女婿多次发生冲突,后女婿、女儿诉讼离婚。在诉讼过程中,岳父前往女婿的工作单位对其进行辱骂、殴打,公安机关对岳父进行训诫,并开具《家庭暴力告诫书》,女婿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

法院经审查作出裁定,禁止岳父殴打、威胁女婿;禁止岳父骚扰、跟踪、接触女婿及其近亲属;禁止岳父靠近女婿的工作单位。

据介绍,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大多数是女性,但男性权益同样应受保护。本案的暴力行为虽发生翁婿之间,同样适用《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应依法予以禁止。将该类人员纳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护对象,更有利于促进家庭关系和谐及社会稳定。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通讯员 宁法宣

校对 盛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