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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南通35人1单位被判拒执罪

来源:龙8国际  更新时间:2024-11-02 02:26:32

 

8月5日,今年以来记者从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南通今年1-7月,人单南通全市法院执行局共向公安机关移送拒执罪线索229件,位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115件,判拒检察机关提起公诉36件,执罪已作出有罪判决34件35人1公司,今年以来其中自诉判决3件3人,南通相关工作力度和成效较去年同期明显提升。人单

在南通法院今年审理的位被一起“拒执罪”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徐女士与被告人洪某及其母亲发生民间借贷纠纷,判拒经海安市人民法院审理于2019年9月作出民事调解书,执罪由洪某及其母亲于2019年11月30日前归还自诉人徐女士20万余元及利息。今年以来到期后,南通洪某及其母亲未能履行调解书中的人单给付义务。2019年12月,徐女士申请强制执行,两天后法院即向洪某发出执行通知书。2020年3月,法院执行人员要求洪某及其母亲履行给付义务,后洪某与徐女士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其仍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截至2023年1月份,洪某及其母亲通过法院给付徐女士2.3万余元,大部分给付义务仍未履行。

2023年6月,海安法院发出限期交车通知书,要求洪某交出其所有的汽车一辆,但洪某以汽车打不着火为由拒不交出。2023年7月,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并于同日以短信方式向洪某送达,督促其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三日后,法院再次向洪某发出限期交车通知书,洪某收到上述法律文书后,仍未交车。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洪某如实交代上述事实,并于2023年11月将汽车送交海安法院。后经法院委托评估,该车价值评估为1.6万元。

海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洪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拘役三个月。自诉人徐女士认为一审对洪某的判决量刑偏轻,提起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记者了解到,为了切实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惩处抗拒执行、规避执行、干扰执行的违法犯罪行为,南通市委政法委、南通市中级法院、南通市人民检察院、南通市公安局于今年5月共同在原《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指引(试行)》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制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办理指引》,明确了拒执罪的管辖和受立案基本程序,以及移送、侦查、起诉和审判的原则、证据指引等,并进一步明确了拒执罪案件的具体适用情形,以全面满足联手打击拒执罪案件的司法需要。

南通中院执行局副局长倪海力表示,今后全市法院将持之以恒加大“拒执罪”工作推动力度,努力让依法严厉惩治拒执犯罪,维护法律文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成为全社会的一种共识。

通讯员 顾建兵 季哲迪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盛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