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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事聚餐后猝死宿舍,雇主和室友要不要担责?

来源:龙8国际  更新时间:2024-11-02 06:32:15

 

某餐饮店老板和三名员工一同在店内用餐饮酒,同事结束后安全回到宿舍,聚餐结果次日醒来发现其中一人死亡,后猝死者家属将餐饮店及另外两人告上法庭,死宿舍雇室友要求赔偿。主和责日前,不担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生命权、同事身体权、聚餐健康权纠纷案。后猝

【基本案情】

小刘是死宿舍雇室友某餐饮店员工,上班期间与同事小张、主和责小钱共同居住在餐饮店提供的不担宿舍中。某日晚,同事餐饮店老板惠某与三人一同在店内吃饭喝酒。聚餐结束后三人回到宿舍,后猝小刘洗完澡、拖完地后上床睡觉。深夜,小刘发出“像说梦话一样”的叫喊声,熟睡中的小张和小钱听见后并未在意。

次日早晨,两人发现小刘未起床,在叫醒小刘的过程中发现异常,随即拨打120并通知老板惠某,同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因小刘已经死亡,民警出警后立即联系刑警大队对接法医,并将遗体送至殡仪馆勘验。经尸表勘验,排除了他杀迹象。小刘家属委托司法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小刘符合冠心病急性发作导致循环功能障碍死亡。

【法院审理】

小刘家属认为,餐饮店未对小刘进行入职体检、安排小刘超时劳累工作及饮酒导致小刘引发冠心病,对小刘的死亡有过错;小张和小钱系共同饮酒人和同住室友,未尽到谨慎、照顾、救助义务,也应赔偿损失。故提起本案诉讼,要求餐饮店和室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餐饮店对小刘死亡有无过错?二是室友是否尽了救助义务?

争议焦点一:

餐饮店虽未对小刘进行入职体检,但小刘已经从事厨师行业十年,在该餐饮店也工作半年有余,说明其完全有能力胜任厨师工作强度,原告举证无法证明餐饮店安排小刘从事超时劳累工作,也无证据证明未入职体检与其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必然的、直接的因果关系。

司法鉴定结果显示,小刘系因冠心病急性发作导致循环功能障碍死亡,死亡鉴定中死者血液未检出乙醇特征色谱峰,其死亡结果系自身疾病导致,现有证据也无法证明饮酒与死亡结果有关联关系。原告主张本案系侵权之诉,一般侵权纠纷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故其应当对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及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举证证明,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争议焦点二:根据小张和小钱的陈述,小刘当晚发出了“像说梦话一样”的叫喊声,但无法认定该叫喊声系明确呼救的意思表示。小刘家属尚且不知道小刘患有冠心病,作为室友更无法提前预见小刘深夜发出叫喊声系冠心病发作。

即便小刘当晚喝了酒,根据其当晚在餐厅用手推车扔垃圾,回到宿舍后洗澡、拖地等行为,可以确认小刘并未醉酒。因此,要求两名室友深夜听到叫喊声就下床查看并询问是否需要救助超出了共同饮酒人和普通室友的注意义务,故家属主张室友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依据。

【法院判决】

基于上述理由,连云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小刘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小刘家属不服,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生活中,共同居住在单位宿舍或合租的情况非常普遍,那么室友之间是否具有法定的救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条,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该条规定中的“法定救助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特殊职业的救助义务,如警察、消防员、医生;

2.合同附随的救助义务,如客运合同的承运人;

3.公共场所管理人、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等负有的安全保障义务;

4.先行行为的救助义务,如共同饮酒人的照顾、护送义务;

5.特殊身份关系人的救助义务。

本案中,室友与死者之间既有共同饮酒的先行行为,也具有共同居住的特殊身份关系。即便有共同饮酒行为,但死者意识清醒且回到宿舍后还拖地、洗澡,睡觉前也无任何不良反应,故作为共同饮酒人将其安全送回宿舍已经尽到因共同饮酒而应履行的照顾护送义务。作为共同居住的室友,在不知晓其是否患病也不知道大声呼喊是病情发作的情况下,要求室友在夜间听到呼喊便下床查看是否需要救助超出了普通室友的照顾、救助义务范畴,故室友对死亡结果不承担责任。对单位宿舍室友、合租室友等特殊身份关系人不应超出一般的社会交往范畴增加其照顾救助义务。

通讯员 常恒菘 宋莹莹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凌飞

校对 徐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