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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规范预付式消费 从三方面强化经营者义务

来源:龙8国际  更新时间:2024-11-02 04:31:39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今天(9号)上午举行政策例行吹风会,市场式消市场监管总局介绍,监管经营近年来,总局者义预付式消费种种乱象成为老百姓的规范烦心事和放心消费的堵点。7月1日将实施的预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主要是从三个方面进一步强化了经营者的义务:

一是设立“书面合同”的义务。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费从方面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强化具体内容、价款或者费用、市场式消预付款退还方式、监管经营违约责任等事项,总局者义通过书面合同的规范形式,强化对经营者遵守承诺的预付约束,降低消费者维权时的费从方面举证难度。

二是强化强化“按约履行”的义务。经营者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市场式消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如果经营者没有按照约定提供,应当按照消费者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针对经营者降低质量、偷工减料、服务缩水等情形,《条例》首次赋予了消费者合同解除权,而且经营者要退的不仅仅是预付款的余额,而是要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和违约情况来定。

三是明确“事中告知”的义务。经营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应当停止收取预付款;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继续履行义务或者退还没有消费的预付款余额。即使经营者没有主观的过错,也将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显著增加消费者履行成本,《条例》同样也赋予了消费者合同解除权。

市场监管总局表示,虽然押金是担保而非预付款,但同样有“预付”的形式和风险,也容易引发退款纠纷,所以这次《条例》对押金也作了相应的规定,要求经营者应当事先与消费者约定退还押金的方式、程序和时限,不得对退还押金设置不合理条件,符合条件的要及时退还。消费者违约时,经营者扣除押金应当以实际损失为标准,而不是简单的“全有全无”。

市场监管总局强调,预付费消费是一种商业模式,涉及各行各业,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领域内加强日常监管,查处违法行为,处理消费投诉。比如,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由商务部门主管,教育、体育、文化旅游、卫生健康、交通运输也都有相应的职责,《条例》为预付式消费设立了专门罚则,明确由各有关行政部门进行处罚;对于预收费用后卷款跑路的,还将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总台央视记者 王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