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研究 学术研究
儒学动态
专家观点
项目成果
研讨动态
分中心建设 分中心建设
分中心活动
传播普及 传播普及
交流互鉴 交流互鉴
尼山龙8国际·文明论坛
机关党建 机关党建
廉洁文化建设
龙8国际·文明建设
学术期刊 学术期刊
《孔子研究》
《中国儒学年鉴》
儒学名家 儒学名家

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发生工伤用人单位被判赔偿

来源:龙8国际  更新时间:2024-11-02 04:30:19

 

打工者在工作中摔伤,未依位被构成十级伤残,法缴但公司却没有为其缴纳工伤保险。纳工该打工者因此未能得到理赔,伤保生工伤用如何维护自己的人单权益?日前,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判赔依法判决公司支付全部工伤保险待遇。未依位被

赵某受雇于某公司,法缴在施工项目中从事木工工作,纳工其在工作中摔伤,伤保生工伤用导致额骨骨折。人单赵某因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5000元,判赔医院建议休息1个月。未依位被经认定,法缴赵某构成工伤,纳工致残程度为十级。

因公司没有为赵某缴纳工伤保险,赵某未获得工伤保险理赔,于是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劳动仲裁部门裁决该公司需向赵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90000元。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高淳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受雇于公司,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工伤认定部门认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用人单位为该公司,对赵某的事故伤害也认定为工伤,且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其已评定伤残等级,故赵某应当依法享受工伤待遇。因公司未依法为赵某缴纳工伤保险,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全部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既可以为职工因工致伤或致病提供保障,又可以为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护航。”法官表示,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是其法定义务,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为其职工办理工伤保险事项,否则将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同时,劳动者也应注意提醒用人单位及时为其办理保险手续。

通讯员 唐奥平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陶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