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研究 学术研究
儒学动态
专家观点
项目成果
研讨动态
分中心建设 分中心建设
分中心活动
传播普及 传播普及
交流互鉴 交流互鉴
尼山龙8国际·文明论坛
机关党建 机关党建
廉洁文化建设
龙8国际·文明建设
学术期刊 学术期刊
《孔子研究》
《中国儒学年鉴》
儒学名家 儒学名家

一起执行案件表明持有公章不一定能代表企业

来源:龙8国际  更新时间:2024-11-01 22:37:58

 

扬子晚报网9月1日讯 (通讯员  张婷  徐敏 记者 王国柱)公章是起执企业一家企业的权威象征,也是行案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要工具,持有公章就当然代表企业吗?泰兴法院民二庭近日审理的明持一起案件表明,持有公章不意味着一定能代表企业。定能代表

A企业原是起执企业一家集体所有制企业,1998年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行案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均为老李,明持股东有包含老王在内的定能代表85人。老李2013年去世,起执企业但A企业并没有召开董事会选举新的行案董事长,工商登记的明持法定代表人仍是老李。

2022年,定能代表泰兴法院在办理一起执行案件中,起执企业收到以A企业的行案名义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查,明持该异议是老王作为A企业的公章持有人,在相关材料中加盖公章后以A企业名义提出的。

然而,老王提交的材料里并没有企业章程或内部决议等证据来充足证明A企业已授权公章持有人代表法人意志,且85位股东也未推选出诉讼代表人对企业的授权委托行为予以追认,故泰兴法院认为,该诉讼不能确定是A企业的真实意思,故驳回A企业的起诉。

法官说法:在正常经营过程中,法定代表人即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对外代表企业,以企业的名义对外实施相关行为。因此,法定代表人的任命、更换、登记均需依照法律规定相关程序进行,形成有效的书面决议,并及时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相关登记,否则易造成企业经营混乱和利益损害。

校对 李海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