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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单据盖章就万无一失?法院:“假人真章”可能无效

来源:龙8国际  更新时间:2024-11-02 04:28:55

 

许多人在日常商事交易中认为只要结算单、假人真章对账单等加盖了公司印章,公司盖章就对公司发生效力。单据但其实,失法若加盖印章的假人真章人不具备对公司的代表权或代理权,即“假人真章”,公司盖章除构成表见代理外,单据相关单据对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失法日前,假人真章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结算单“假人真章”的公司盖章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件。

李某原是单据苏州某建筑公司股东,承包经营公司的失法部分建筑工程。该公司于2012年8月召开股东会并形成股东会决议,假人真章决议将公司的公司盖章全部股权转让给张某,各原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单据李某作为公司股东参与了上述股东会。

各原股东将自身所持股权先全部转让给公司大股东盖某,再向盖某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盖某办理公司股权转让事宜。盖某于2013年4月与张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盖某名下的全部公司股权转让给张某,并约定公司在股权转让前的债务全部由盖某个人承担,与公司无涉。

之后,公司完成股权转让手续,张某成为公司股东及实际经营者。盖某于2020年1月去世,李某此后持一份声称盖某2018年1月加盖公司公章的内部结算单,向公司主张承包款、工程奖励等结算款74余万元。

吴中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苏州某建筑公司原股东共同出具授权委托书给盖某,由盖某代表全部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张某。在公司实际控制权已转移给张某的情况下,李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盖某在结算单上加盖公司公章时得到公司授权,且李某对盖某无权代表公司确认款项或结算理应知晓。结合盖某代表公司全体原股东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明确约定公司此前的债务由盖某承担,李某亦自认此前一直向盖某催要款项,而从未向公司或张某主张过的情况,法院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作出后,李某不服并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公司印章并非万能,即便相关合同、结算单据上加盖了公司真实的印章,也需进一步核实加盖印章的人是否对公司具备合法的代表权或代理权,以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通讯员 沈高轩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李海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