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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草案)》首次审议

来源:龙8国际  更新时间:2024-11-02 02:23:17

 

拟明确医疗机构进行妇科检查时应当保护妇女隐私;拟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对企业给予社保补贴;拟健全多部门联动机制拓宽妇女合法权益救济渠道……

6月26日,南京女权南京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南京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草案)》进行了首次审议。市妇

南京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现场。肖日东  摄

经验做法亟需立法固化

长期以来,障条南京不仅经济社会建设取得巨大成就,例草妇女事业也取得长足发展,案首但在新形势下,次审妇女权益保障也面临诸多新问题,南京女权比如“三孩”政策下妇女平等就业、市妇生育保障面临挑战,益保议家庭暴力等侵害妇女人身权益的障条现象仍有发生等。《条例》旨在着力解决妇女权益保障的例草痛点难点问题,进一步提升南京妇女权益保障水平。案首

据悉,次审南京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一直走在全省乃至全国前列,南京女权相关部门在工作中形成了很多行之有效的新举措、新机制。比如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婚姻家庭辅导省级标准等,但相关制度文件分散于各部门,缺乏系统安排和通盘考虑。市妇联主席吴曦表示,南京在妇女权益保障方面好的经验做法,亟需通过立法予以固化,进一步突显地方特色,为全省、全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提档升级贡献南京经验。

保护隐私防范性骚扰

此次提交审议的《条例》草案共八章六十八条,分为总则、政治参与、人身和人格保护、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财产权益和婚姻家庭权益、救济措施和法律责任以及附则。

《条例》草案在多个方面具有鲜明的特色亮点,就加强妇女人身和人格保护方面,拟进行细化禁止性规定并制定突破性举措。比如《条例》草案第二十二条拟规定,医疗机构进行妇科检查时,应当保护妇女隐私,尊重妇女人格尊严。将妇女的普遍诉求转化为为强制性约束。《条例》草案第二十七条拟规定,地铁、公交、车站、机场、轮渡、地下停车场等人员聚集和流动的公共场所,应当建立对性骚扰的防范和干预机制,推行技术防范、信息化管理等科技手段,配合有关单位的投诉处理和案件调查。

体现更多人性化保护

《条例》草案还拟将通过完善生育支持体系建设强化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比如《条例》草案第二十九条提出,本市健全妇女全生命周期健康管理服务体系,保障妇女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开展妇女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筛查和诊疗,提高妇女健康水平。《条例》草案拟提出,将分娩镇痛和适宜的辅助生殖技术项目按照规定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以体现对妇女的人性化保护。

《条例》草案还拟将妇女财产权益与婚姻家庭权益进行保护。比如:《条例》草案第五十一条提出,妇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依法享有的财产权益不受其收入状况的影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知情权,一方有权了解财产状况,另一方不得隐瞒。第五十三条提出,农村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农村妇女不因结婚、离婚、丧偶等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等。

进一步拓宽合法权益救济渠道

此外,《条例》草案拟通过健全多部门联动机制,进一步拓宽妇女合法权益救济渠道。拟明确相关部门共同建立家事调查员队伍,丰富诉源治理融入基层治理的实现路径。与此同时,拟规定妇联在保护妇女权益过程中与检察机关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检察机关针对侵害妇女权益的公益事件可以发出检察建议等,进一步拓宽妇女求助救助渠道。

南京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草案聚焦全市妇女权益保障领域出现的突出问题和主要矛盾,在贯彻男女平等国策、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加强农村妇女财产权益保障、关注妇女身心健康和特殊需求等方面,强化了制度刚性,也将增强“半边天”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通讯员 肖日东 巫晓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薛玲


校对 陶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