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生篡改7名同学高考报考志愿,一审这样判
来源:龙8国际 更新时间:2024-11-02 02:31:50
据澎湃新闻报道,学生学高中国裁判文书网日前公布的篡改一份判决书显示,新疆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罗某2023年6月登录自治区教育考试院系统篡改7名同学报考志愿,名同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半。考报考志
罗某,愿审样判男,学生学高2000年5月生,篡改中专文化。名同公诉机关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3年6月25日,考报考志被告人罗某在其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家中,愿审样判用黑色戴尔牌笔记本电脑登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考试院系统后,学生学高通过账号及密码登录艾某、篡改朱某、名同安某、考报考志俄某、愿审样判马某、阿某、迪某七人的账号,对上述七人填录的第一报考志愿的四位数字代码进行篡改,导致上述七人无法就读自己所报考的第一志愿学校。
判决书介绍,被告人罗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其指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罗某在学校一贯表现良好,曾担任班干部,学校教师对其评价也很好,没有违法犯罪前科,此次犯罪系法律意识淡薄、嫉妒心作祟;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曾心生悔意,欲将七名同学的报考志愿改回来,但因报考系统关闭无法操作未完成,罗某在案发后向被害同学积极赔礼道歉,罗某的家长与被害方家长积极协商赔偿事宜,但因赔偿金额未协商一致未能赔偿;罗某也非常自责,为表歉意已主动从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哈密校区)退学;被害人阿某、艾某、安某的高考分数低于三被害人报考的第一志愿相应专业的最低录取分数线,即便罗某篡改以上三名被害人的报考志愿,对三名被害人的录取结果也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表示,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出示的一致,足以认定。
伊州区人民法院还提到,另查,案发前,被告人罗某系2023某职业技术学院(直升专)学生,2023年11月21日,被告人罗某从该学校退学。又查,2023年某学院“三校生升高职考试”中,七名被害人填报的第一志愿均为某学院。由于被告人罗某篡改七名被害人的第一报考志愿的四位数字代码,被害人朱某未被任何学校录取,被害人迪某被某学院录取但未去就读,被害人马某被某学院录取,被害人俄某被某学院录取,被害人阿某被新疆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录取,被害人艾某被某学院录取;被害人安某被某学院录取。其中,被害人阿某的高考成绩为118分,低于其所报考第一志愿某学院六个专业单列类计划的最低录取分数线;被害人艾某的高考成绩为152分,低于其所报考第一志某学院六个专业单列类计划的最低录取分数线;被害人安某的高考成绩为158分,低于其报考第一志愿某学院三个专业单列类计划的最低录取分数线。
伊州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进行篡改,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愿意接受处罚,对其从轻处罚。指定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罗某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本案中随案移送的一部戴尔牌笔记本电脑系被告人罗某家庭共有的财物,且被告人罗某仅是偶然使用该笔记本电脑篡改他人高考报考志愿,将该笔记本电脑评价为作案工具明显失当,公诉机关认定该部笔记本电脑系作案工具,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法应予发还被告人。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罗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随案移送的戴尔牌笔记本电脑一部发还被告人罗某。
延伸阅读
据中国青年报客户端报道,今年5月30日,教育部发布2024年高考预警信息,公布“高考志愿被篡改”等案例:
案例:某省一考生因与同学关系不好,利用同学的准考证号非法篡改高考志愿,导致同学受到影响。公安机关对该考生做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省招办决定让受害人重新填报志愿,以维护高考的公平公正。
截图来源:教育部官网
教育部提醒:高考是考生人生重要的一次考试,保护个人信息安全至关重要。考生们应谨慎保管个人准考证号、登录密码等重要信息,时刻保持警惕,避免个人信息泄露给他人,防范不法分子违法利用信息,侵犯个人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