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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总经理任职期另立两酒店引发“竞业限制纠纷”

来源:龙8国际  更新时间:2024-11-02 02:36:24

 

刘某在任职某酒店总经理期间,酒店酒店o竞因私自成立了两家酒店,总经职期制纠其所在酒店管理公司认为他违反规章制度,理任立两不仅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引发业限还提起竞业限制之诉。酒店酒店o竞南京建邺法院审理认为,总经职期制纠竞业限制条款有效性应当围绕劳动者核心权益不得随意限制剥夺的理任立两原则,结合签约主体、引发业限竞业限制期限、酒店酒店o竞区域、总经职期制纠补偿对价、理任立两经营范围、引发业限行业特征等方面进行了综合认定。酒店酒店o竞

某酒店与刘某先后签订三期劳动合同,总经职期制纠最近一期劳动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理任立两刘某先后任职酒店运营经理、片区经理、城市总经理岗位。三期劳动合同均约定了刘某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伙伴手册》《保密信息、不竞争、发明协议》及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从事与原告业务范围相似或有利益冲突的任何第二职业。某酒店提供了一份刘某签字的《保密信息、不竞争、发明协议》复印件,落款时间与第一期劳动合同签订时间相符,载明:鉴于刘某能够接触保密信息,且其工作涉及公司的商业机密,因此刘某同意自其辞职生效后三年内,不作为酒店或者以其他身份,直接或间接参与开发或销售酒店开发或销售的技术或产品相同或相似的技术或业务;刘某同意酒店在聘用期间内向其支付工资中的30%被视为本项义务的对价,构成该项义务的充分补偿;在任职期间,非经酒店事先同意,不在与酒店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职员、代理人、顾问等,并不自营与酒店类似的产品或服务,不为他人类似经营提供任何建议;刘某离职后承担有限期保密义务,保密期限自离职之日起计算,共计三年;酒店在支付刘某的工资报酬时,已考虑了其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工资收入的30%),故无需在其离职后另行支付保密费;如果刘某不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保密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一次性向酒店支付违约金3万元,同时退还酒店相应的保密补偿(工资收入的30%)。

但是,在刘某任职城市总经理期间,私自成立了两家酒店,开设与某酒店同类的经营业务,某酒店遂以刘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作出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决定。刘某不服,先后向仲裁、法院提起申诉、诉讼,要求某酒店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余万元。某酒店随即提起竞业限制之诉,以刘某违反竞业限制为由要求其向酒店支付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双方仅就第一期劳动合同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此后两期劳动合同中虽约定有刘某须遵守《保密信息、不竞争、发明协议》的内容,但未有劳动合同后注明的相关附件提供法庭,不能当然推定双方有签订过上述协议。其次,第一期劳动合同订立时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仅有刘某一方的签名,无用人单位签章,且某酒店无法提供原件,因此不能证明双方为此达成了合意。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某酒店的诉讼请求。某酒店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就双方分别起诉的案件进行联合调解,由某酒店向刘某支付10万余元。

随着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用人单位为了保持自身的竞争优势,越来越多地通过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来约束、控制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由此引发的纠纷逐年上升,无论是劳动者、用人单位还是司法审判部门均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就竞业限制条款的有效性认定进行了解读,围绕劳动者核心权益不得被随意限制剥夺的原则,结合签约主体、限制期限、区域、补偿对价、经营范围、行业特征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在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市场自由竞争三者利益之间找寻最佳平衡点,该案中用人单位因为协议合意性方面存在瑕疵导致部分败诉,对企业如何在保护自身商业秘密的同时合法、合理地限制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提供了借鉴。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任国勇

校对 李海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