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藏匿未成年子女属家庭暴力,法院发出人身保护令
来源:龙8国际 更新时间:2024-11-02 00:36:42
夫妻离婚前分居期间,认定一方藏匿孩子,藏匿出人另一方无法探望,未成未成年子女的年女权益如何保障?近日,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案件,属家身保首次针对分居期间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发出禁令,庭暴明确认定“抢夺、力法藏匿未成年子女”的护令行为属于家庭暴力。
郭先生与张女士结婚数年,认定育有一女小娟(化名),藏匿出人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处于分居状态。未成郭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年女因张女士不同意离婚且双方均表示不能离开5岁的属家身保女儿小娟,故法院并未判决离婚,庭暴希望双方能从小娟角度考虑,力法加强沟通使感情得到缓和。
自双方分居时起,小娟每周分别同父亲或母亲生活。最初,双方均能按约定各自接回照顾并按时送小娟去幼儿园,然而随着夫妻矛盾逐渐升级,张女士要求探望等合理要求,因双方沟通不畅而被拒绝。张女士便径自将小娟从幼儿园接回并转至其他幼儿园,同时带小娟搬离了自己父母家,一个人带着小娟去别处生活。郭先生前往张女士父母处寻找小娟踪迹未果,多次报警寻求帮助,警方也屡次对张女士父母劝诫,但郭先生仍然无法探望小娟。于是,郭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禁止张女士抢夺、藏匿小娟。
立案后,法院发现张女士的电话号码注销、地址变更,一直无法联系上。法院联系上张女士曾经的委托人,多次释明沟通才接触到张女士。法院耐心劝诫,从情理角度出发,帮助郭先生与张女士化解心结。承办法官告诉他们,小娟现不足6岁,无论是从生理、心理特点抑或是成长规律角度,正处于需要父亲和母亲关爱的关键时期。分居期间,一方藏匿子女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另一方对未成年子女依法享有的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也对未成年子女造成较大心理伤害,严重损害了未成年子女的人格权益,是家庭暴力的特殊表现形式。从法律角度讲,小娟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依法应予支持。
最终,张女士表示已清楚自己行为性质,并及时向法院披露小娟的现住地及入学信息,还表示愿意协助郭先生探望,分居期间将配合安排小娟抚养及探望的具体事宜。双方在法院主持下签订了关于小娟今后探望的具体协议并均签字确认。
连云港开发区法院在案件调解后,为保证履行的实际效果以及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及《关爱未成年子女提示》,提示婚内探望方式与时长,并要求被申请人定期报告未成年子女监护及探望的履行情况。小娟的父亲和爷爷、奶奶终于见到了小娟,小娟也在探望中规律地生活和学习。
“夫妻分居期间,会产生未成年子女暂随一方共同生活的事实。”法官表示,这时父母双方应立足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在直接抚养权尚未最终确定的情况下,妥善安排分居期间抚养及探望的具体事宜,共同守护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
通讯员 沈高轩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盛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