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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开展口腔诊疗,扬中一男子被罚款10万元

来源:龙8国际  更新时间:2024-11-07 07:45:40

 

扬子晚报网10月21日讯(记者 万凌云) 近日,非法罚款扬中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阳万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开展口腔擅自在扬中市油坊镇老郎村63号正屋北侧的诊疗出租房内开展口腔诊疗活动的行为,被行政处罚 。扬中

目前,男被阳万强被扬中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没收违法所得陆仟贰佰元整,非法罚款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开展口腔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阳万强(身份证号:4290041970****2218):

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在扬中市油坊镇老郎村63号正屋北侧的诊疗出租房内开展口腔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扬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男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和《江苏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第五条之规定,非法罚款本机关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开展口腔没收违法所得陆仟贰佰元整(¥6200元);2、诊疗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扬中因直接送达、男被留置送达和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扬卫医罚告〔2024〕7号)。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六十三条规定,你若对本告知书有异议的,请于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需要听证的,请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要求。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出陈述和申辩,或者不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该权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电话:0511-88223193

地址:扬中市扬子西路86号

邮政编码:212200

特此公告。

扬中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0月8日

校对 徐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