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地铁官方公众号出现“高仿”?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来源:龙8国际 更新时间:2024-11-02 02:24:55
地铁公司的高仿官方微信公众号是广大市民获取通行信息的重要渠道。当在微信中搜索“上海轨道交通”时,上海如果搜索结果显示出一个头像为蓝色轨交图标,地铁微信名为“上海轨道交通”的官方公众公众号,你是号出否会认为这是上海地铁的官方公众号?
6月11日,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松江法院”)获悉,现法近期,院判该院审结了这样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决构
上海地铁官方公众号出现“山寨版”
上海松江法院介绍,成侵该案中,高仿原告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公司)依法注册取得第751192号图形商标及第37920641号图文商标。上海
第751192号图形商标 本文图片均为上海松江法院提供
第37920641号图文商标
2017年11月,被告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Z公司)以蓝色轨交图标为头像,官方公众于微信平台注册了公众号“上海轨道交通”,号出提供上海轨道交通、现法有轨电车、机场联络线、市域铁路、城际铁路等便民信息的查询和咨询服务,此服务同原告S公司所注册商标的服务类别相同。Z公司在该公众号上发表多篇和轨道交通建设及申通地铁经营、招聘相关的文章,单篇最高阅读量3.5万,文章下方大多附有广告图片,广告内容主要涉及奶粉、别墅销售、服装等。
被告公众号使用的头像为一个蓝色轨交图标
被告公众号页面截图
原告S公司认为,被告Z公司冒用近似原告S公司的注册商标作为公众号标识,且被告公众号名为“上海轨道交通”,攀附故意明显,有“搭便车”的故意,客观上极易让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同时会淡化原告S公司所持商标的显著性,破坏该商标在一般公众心目中独特的商业价值。因此,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Z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S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被告Z公司认为,其使用的头像由专业人员独创设计产生,上下结构整体像是列车在轨道上行驶,和原告S公司的注册商标不存在重叠的地方,公众不会产生混淆。Z公司没有也无意侵犯S公司的商标权益,没有通过任何手段谋求商业利益,因此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上海松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Z公司将被控侵权标识作为案涉公众号的图标,系将被控侵权标识用于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中,起到了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
被告Z公司使用被控侵权标识的方式,系在相同及类似服务上使用与原告S公司案涉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易使相关公众对案涉公众号的提供者或者案涉公众号与原告S公司之间的关系产生错误认识,故应认定构成对S公司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Z公司应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1万元。
该案宣判后,被告Z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现已生效。
法官:不是相同的设计,亦可能侵犯商标权
上海松江法院商事审判庭一级法官杨秋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因此,即使不是相同的设计,只要构成近似,亦可能侵犯商标权。但是,需要强调的是,使用近似的商标,应当达到容易导致混淆的程度,才可能构成商标侵权。
近似商标的判断,应当以包括相关消费者和经营者在内的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对商标的整体和主要部分进行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另结合权利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进行综合判断。
杨秋月介绍,同时,商标的主要功能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商标需要和具体的商品和服务相结合,才能体现其作用和价值。因此,除驰名商标外,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除未经许可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之外,还需要符合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服务使用这一要件。
人民法院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相同,应当兼顾主观类似和客观类似的标准,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结合商品和服务的各要素综合判断。同时可以参照《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分类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