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是死刑,余华英案重审是不是“多此一举”?
来源:龙8国际 更新时间:2024-11-02 04:39:10
10月25日,多此一举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认定余华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都是死刑社会危害性极大,余华英案依法判决被告人余华英犯拐卖儿童罪,重审判处死刑,多此一举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都是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余华英案余华英当庭表示上诉。重审
可能很多网友认为,多此一举“都是都是死刑死刑,是余华英案不是没有必要?”对此,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徐伟认为,重审“完整的多此一举刑事评价体系,不仅包括对罪犯的都是死刑最终处刑,也包括对其所犯罪恶的余华英案事实认定和法律评价”。
也就是说,余华英拐卖了17人,如果只对拐卖11人做事实认定和法律评价,那么,对她的刑事评价就是不完整的。“不放过罪犯犯下的每一笔罪恶,这是法治的要求,而不能因‘反正是死刑’而放弃对部分犯罪的评价。将本案发回重审,是依法办案的必然结果。”徐伟表示。
此外,徐伟还认为,“原审和重审都是死刑,其中的正义实现范围也并不一样”。因拐卖11名儿童被判死刑,死刑判决蕴含的是11名儿童及其亲属的正义,因拐卖17名儿童被判死刑,则蕴含了17名儿童及其亲属的正义。“重审过程中发回重审后,原判中未被认定的被拐儿童和家属就可以作为被害人参与到本案中,在案件的调查中协助提供证据,在审理中公开表达自己的诉求,要求被告人对其赔礼道歉、要求法律对被告人严惩,在这个过程中会一定程度上得到心理的安慰。相反,一旦满足于‘已经是死刑’,对6名孩子被拐卖的事实失去痛感,不将其纳入法律评价,正义将有缺失。”
而从另一方面而言,对于新增加的犯罪事实,法律也赋予了余华英为自己辩护的权利,这些权利只有通过发回重审才能实现,让余华英被判得心服口服,这也正是我国司法公正的另一种体现。
那么,此次宣判后,余华英为什么能继续上诉?徐伟介绍,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上诉,若该案件在重审发回之前,原审是第一审的,应按一审程序审理,重审后作出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原审是第二审的,重审发回后应按第二审程序审理,重审作出的判决或裁定不能上诉,但可以依法申诉。
“所以,余华英有权利上诉,因为发回重审的一审判决仍然是一审的判决,并不因为是发回重审而变成终审判决,余华英可以上诉到省高级人民法院,由省高院进行二审判决,最终如果维持死刑判决后,案件将被送到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徐伟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