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封闭高层住宅连廊成被告,法院判恢复原状!
来源:龙8国际 更新时间:2024-11-02 02:19:09
邻居将高层住宅的私自公共连廊安装窗户封闭,影响了中间户的封闭通风和采光,更造成了消防安全隐患。高层告法为此,住宅中间户业主将其诉至法院,连廊要求恢复原状。成被日前,院判原状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件作出宣判,恢复支持了原告的私自诉讼请求。法院明确,封闭公共连廊属业主共有,高层告法被告此举侵害了原告作为共有人的住宅权利。
季某与姚某是连廊同一住宅楼同单元15楼的邻居,季某家为中间户,成被姚某家为西边户。院判原状两家之间有公共连廊,该连廊位于季某家北侧,姚某入户门前,廊道北侧装有栏杆。一天,季某回家时发现,姚某家擅自在公共连廊上安装窗户进行封闭,这么一来,季某家的通风、采光均受到影响。姚某则称家中老人曾经摔倒,安装窗户是出于安全考虑。
多次沟通无果后,季某将姚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姚某将公共连廊上的窗户拆除并恢复原状。
崇川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2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而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灯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均应当认定为共有部分。
本案中,季某与姚某两家之间的公共连廊属于公共通行部分,由业主共有,公共连廊并非建筑物专有部分,故个人不得按照对建筑物专有部分的权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姚某对建筑物共有部分实施了改造,并未得到其他业主同意,侵害了季某作为共有人的权利。
据此,崇川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季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法官表示,该案中,姚某擅自将公共连廊封闭,占用的是与同层住户的共享空间,不仅影响邻户的采光、通风需求,更容易造成安全隐患。若发生火灾,开放式的连廊设计可帮助住户逃生。小区业主在装修改造时,应依法尊重相邻权人的正当权益。
通讯员 龚婷婷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徐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