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买房但发现贷不了款,状告开发商讨要2万元定金被驳回
来源:龙8国际 更新时间:2024-11-01 22:41:38
大学生情侣毕业在即,大学贷找到工作后,生买便考虑安家落户,房但发现发商闲来无事就在附近楼盘踩盘,款状寻觅“心仪的告开家”,不多时就看中了一套房子。讨万因双方均是元定在校大学生,对于自己的金被买房能力比较忐忑,但当时接待的大学贷销售表示,如有父母作为共同还款人,生买在校学生也可以贷款。房但发现发商听闻后,款状大学生情侣爽快地签了商品房认购书并支付了定金。告开事后发现贷款受阻,讨万认为开发商欺诈,元定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认购合同并返还定金。
2023年2月25日,在校大学生小沈、小田和无锡一楼盘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商品房认购书》,约定7日内携带相关证件和贷款办理材料到项目销售中心付清房款、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及相关附件并办妥相关手续。现场,销售承诺:只要小沈的父母作为共同还款人,就可以办理贷款。两人随即支付了定金20000元。
但后来小沈了解到,如果需要父母作为共同还款方,则必须满足家庭收入是月供的两倍的要求。实际上,小沈家并不满足这一条件。此时,自知贷款无法办理的小沈,就没有在约定时间内前往售楼处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小沈和小田还认为,销售欺骗他们说可以帮助申请贷款并保证可以在合法的程序下申请贷款,但其实如果不符合办理要求,是需要开具虚假的收入证明才可以办理贷款。他们认为,销售的行为构成欺诈,应该撤销认购书,返还定金。最终,两个年轻人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
楼盘开发商则表示,认购书中明确贷款需在与其有合作的银行办理,因为公司会为买受人提供阶段性担保,且首付比例及银行可贷款额度以银行审批意见为准。办理贷款对于开发商只是提供基础服务,具体材料需要由买受人提供,银行审核的也是买受人的贷款能力,其仅是辅助作用,所以,如果贷款不成,责任不应在开发公司。
无锡市新吴法院审理认为,小沈、小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认购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遵照执行。
现小沈、小田认为存在欺诈,要求撤销,但欺诈的构成要件是受欺诈人因行为人的欺诈行为陷入错误判断。对于买受人而言支付购房款是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当然的主要合同义务,并不依赖于出卖人销售员的介绍,本身就应该明知,在购房前应慎重考虑,贷款方式只是付款义务的补足,购房能力的评估责任在买受人。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小沈、小田的全部诉讼请求。这也就意味着,认购合同有效,但因为小沈一方违约,因此定金无法退还。
案件承办法官受访时称,该案中,因开发商对于贷款银行需要承担阶段性担保责任,故囿于风险承担的考虑,对于贷款一事愿意予以配合,但并不能因此认为贷款不成的责任在于开发商。贷款本身需要审核的是买受人的资信、还款能力、资产状况等事宜,该事项在买受人未出具详细的书面材料前,开发公司及贷款行对于买受人的具体情况无从得知,买受人在价格明知的情况下应结合自身及家庭经济状况审慎判断和衡量。而该内容在缔结预约合同时已经现实存在,最终未能订立该约的可归责性在于小沈、小田一方,故他们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法官建议,作为成年人,无论是大学生还是已工作的朋友,都应当对自己的行为和决定负责任,在作出重大决定的时候,应当全面、谨慎、细致地审查行为的要素,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校对 李海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