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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玄武区检察院专项监督保障拘役罪犯“回家权”

来源:龙8国际  更新时间:2024-11-02 06:25:23

 

“挺惊喜的回家权,想不到能被批准回家。南京”拘役服刑人员单某在被批准回家并按时返回看守所后,市玄对司法机关表达真挚的武区感谢:“回家期间我办理了研究生入学休学手续,见到了家人,检察感受到了家庭的院专役罪温暖、自由的项监宝贵,同时也对法律有了更多的督保敬畏。我一定认真改造,障拘吸取这次违法教训,回家权以后严格约束自己的南京行为,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市玄公民。”

“80后”的武区单某拥有一个幸福的家庭,还是检察公司的负责人。好学上进的院专役罪他又考取了澳门某大学的研究生,今年9月即将入学。然而前不久,单某因公司业务应酬饮酒,酒后抱着侥幸心理驾驶汽车,被交警查获并取保候审,后被法院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单某被关押在看守所服刑,刑期至10月21日。

单某在服刑期间忧心忡忡,考上澳门某大学研究生后已预缴10余万元学费,要在9月底办理入学手续,公司的部分业务也需要他亲自处理。因服刑期间无法办理休学手续,单某将面临研究生入学资格丧失,预缴的学费不予退还,公司的业务也将受损。

南京市玄武区检察院在“检护民生”专项行动中,对服刑拘役罪犯开展全面摸排工作。驻所检察官接到了单某的反映,希望能申请回家办理研究生休学手续并处理公司事务。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切实落实法律规定,保障拘役罪犯合法权益,是检察机关和监管机关共同担负的职责,也是检察机关“检护民生”专项行动的具体落实。6月17日,玄武区检察院与南京市第三看守所签署了《关于办理拘役罪犯服刑期间回家工作指引(试行)》,就拘役罪犯“回家”的申请条件、申请流程、监管方式、脱管追责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为单某等拘役罪犯正当行使“回家权”提供了行之有效的制度保障。

收到单某的回家申请后,玄武区检察院及时将其诉求向看守所反馈,同时对单某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综合研判其服刑期间现实表现及出所回家风险,联合看守所召开拘役罪犯申请回家通案会并邀请人民监督员列席,认为单某能认真遵守看守所管理规定,确有悔改表现,在服刑期间无重大违规等不适宜批准回家条件,建议看守所根据刑法第四十三条及前期签署的规定办法,依法及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2024年9月25日单某被批准回家一天,看守所对单某进行相关法律安全教育后,单某顺利回到本市家中,办理好研究生休学手续和公司事务后,于规定时间内安全返回看守所继续服刑。

玄武区检察院综合运用检察建议、推动制定规范性工作指引,细化工作流程,强化监督力度,切实推动保障拘役罪犯回家权落实,目前已经帮助4名拘役罪犯成功“回家”。“在法律规定允许的条件下,保障犯罪行为轻微的拘役罪犯‘回家’,体现了法治的文明和进步,释放了司法善意,也有助于他们悔过自新、回归社会。”驻所检察官说。

通讯员 赖秋霞 扬子晚报网/紫牛新闻记者 刘浏

校对 李海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