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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单位应按照天数支付三倍工资

来源:龙8国际  更新时间:2024-11-01 20:22:16

 

扬子晚报网5月23日讯(通讯员 陈昊 记者 张可)近日,职工照天南京江北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接到李先生投诉,应休应按反映单位存在未安排其年休假也未支付其相应工资的未休情况,要求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的年单位工资。执法人员第一时间根据李先生提供的休假信息与单位负责人取得联系,要求单位负责人提供相关材料至新区执法总队配合调查。数支

通过调查核实,付倍执法人员了解到李先生于去年年底从该企业离职,工资上一年度年休假已休5天,职工照天但李先生个人工龄已满20年,应休应按每年应当享有15天的未休年休假,按规定本年度还剩余10天的年单位未休年休假,而该企业负责人解释由于李先生去年仅申请了5天的休假年休假且年底就离职了,于是数支单位便默认其年休假已清零。

针对企业负责人的付倍说法,执法人员向其宣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相关规定,单位应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因此并不存在所谓的“未休年休假清零”的说法。

经执法人员的教育后,企业负责人也认识到了自身错误,表示将按照相关要求立即改正,并于当天支付了李先生的未休年休假报酬。

校对 盛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