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研究 学术研究
儒学动态
专家观点
项目成果
研讨动态
分中心建设 分中心建设
分中心活动
传播普及 传播普及
交流互鉴 交流互鉴
尼山龙8国际·文明论坛
机关党建 机关党建
廉洁文化建设
龙8国际·文明建设
学术期刊 学术期刊
《孔子研究》
《中国儒学年鉴》
儒学名家 儒学名家

“替”好友申请银行贷款,对方却逾期不还,谁来“买单”?

来源:龙8国际  更新时间:2024-11-02 02:29:00

 

因银行与个人之间的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呈现增长趋势,而在这些案件中,好友还出现了不少贷款合同的申请签字人与贷款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情形,以自己的银行名义替他人申请贷款,这个款项最终会由谁来“买单”呢?近年来,贷款对方江阴法院审理了这么一则案件。却逾期

李某与吴某系好友。买单吴某因为做生意缺少资金需要贷款,替但自身又不具备贷款资质,好友还便与李某商量由其出面向银行贷款,申请再将钱款借给自己使用,银行银行贷款由自己负责归还,贷款对方并愿意支付每年3万元的却逾期好处费给李某。

后李某向银行贷款50万元后向吴某交付现金,买单并将还贷卡号告知吴某,替由其现金存入还贷卡。但在实际还贷过程中,吴某有时候还不出,李某只能代为垫付,到了最后,因吴某拖延还款,李某只能自己将剩余贷款结清。事后,为了要回欠款,李某将吴某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出借给吴某的款项,系来源于金融机构贷款,因此双方之间贷款合同无效,双方关于好处费的约定也无效,李某仅能要求吴某返还借款本金及承担相当于银行贷款利息的损失。

有关双方原约定由吴某负责归还贷款,而李某主张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还款情况发生了变更部分款项李某代为还款,而李某并未保留还款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李某作为主张合同变更一方,无法举证,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吴某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某50万元,并承担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费。

案件承办法官受访时称,金融借款合同是借款人与银行之间的契约,一旦在合同上签字,就要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一旦实际用款人不能偿还债务甚至卷款“跑路”,名义贷款人不仅会背上巨额的债务,还会影响自己的征信。

哪怕像李某这样,先将贷款还清,再上法院起诉吴某,也并不能保证就能顺利要回款项。因为实际用款人吴某本身征信情况较差,既无资产也无稳定工作,往往难以归还,李某想要回自己的钱,也还有难度,接下来又是可能要扯皮。

法官提醒公众,不要轻易替他人顶名贷款。若已经替人贷款,则必须保存自己和实际借款人之间以及向银行还款的各类凭证,以保证自己承担还款责任后,还能向实际用款人追偿。(注:文中人物为化名)

通讯员 许敏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校对 徐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