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研究 学术研究
儒学动态
专家观点
项目成果
研讨动态
分中心建设 分中心建设
分中心活动
传播普及 传播普及
交流互鉴 交流互鉴
尼山龙8国际·文明论坛
机关党建 机关党建
廉洁文化建设
龙8国际·文明建设
学术期刊 学术期刊
《孔子研究》
《中国儒学年鉴》
儒学名家 儒学名家

个体餐饮店拖欠货款悄悄转让,法院判原经营者偿还

来源:龙8国际  更新时间:2024-11-02 00:28:02

 

被个体餐饮店拖欠货款1.5万元,个体对方却悄悄到工商部门变更了经营者,餐饮偿还被拖欠的店拖货款应该向谁要?日前,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欠货悄转最终判决由原经营者给付拖欠的款悄货款。法官表示,让法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院判原经营原个体工商户的个体债务并不自动转移到新的经营者身上,应由变更前的餐饮偿还经营者负责偿还。

邱某从事粮油果蔬食品买卖的店拖生意,从2023年7月开始,欠货悄转他给无锡一家餐饮店提供商品,款悄到当年9月餐饮店已经陆续结欠货款1.5万元。让法本来就是院判原经营小本生意,邱某催债催得急,个体餐饮店却以“明天给”“先欠着,下次给你”等诸多理由推托。

在催讨过程中,餐饮店的经营者却悄悄发生了变化。该餐饮店是一家个体工商户,2023年10月的一天,餐饮店的原经营者王某去工商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胡某成了新的经营者。此后,邱某的催讨过程愈加困难,直到去法院起诉要求餐饮店和王某支付欠款后,根据法院的核查,才发现了经营者变化的情况。

庭审中,法院还查明,王某在变更经营者时出具承诺书载明,“餐饮店未办理税务登记。如有发生债权债务,由本人负责承担。”

法院认为,本案为典型的买卖合同纠纷。邱某虽然主张由餐饮店和王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但根据《民法典》第56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又根据《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第13条第二款规定,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或者转型为企业的,应当结清依法应缴纳的税款等,对原有债权债务作出妥善处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的债权债务发生在餐饮店经营者变更之前,变更后的经营者没有参与原交易行为,也没有证据证明变更后的经营者同意承担案涉债务,且王某在变更餐饮店经营者时也进行了负责承担的承诺,因此本案中应由王某承担还款义务。

根据送货单及微信对账情况,法院认定餐饮店结欠邱某货款1.5万元,最终判决王某给付邱某货款1.5万元。

法官表示,根据《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相关规定,个体工商户在变更经营者之前所欠的债务,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原来的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并不自动转移到新的经营者身上,应由变更前的经营者负责偿还。

通讯员 沈高轩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盛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