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应聘时工作经历“造假”,遭单位解聘!法院:不可以
来源:龙8国际 更新时间:2024-11-02 08:27:30
扬子晚报4月30日讯(记者 高峰)现在很多单位招聘都有工作经历上的造假要求。一男子在应聘时虚构了工作经历,劳动结果被公司发现,应遭单以此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聘时聘法法院认为这不构成解聘的工作理由,判决公司赔偿该男子经济赔偿金。经历在五一劳动节来临之际,位解 4月30日,造假宿迁中院召开劳动争议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劳动发布2023年全市两级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工作情况及全市劳动争议纠纷典型案例。应遭单
2020年9月5日,聘时聘法高某应聘某公司设备主管职务,工作并填写《应聘人员简历表》,经历在工作经验填写2018.02-2020.04,位解在某橱柜公司担任设备负责人;2012.11-2015.09,造假在某电机公司担任电器工程师。2020年10月24日,某公司与高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期限为3年,试用期3个月。高某试用期结束后担任“设备助理”一职。
2022年5月12日,某公司以高某入职时虚构工作经历为由向高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高某认为某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申请仲裁,仲裁委出具裁决书后,某公司不服故而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在招聘时仅把工作经验作为一般要件,并未作出特别要求,高某在某橱柜公司担任的职务并非某公司录用高某的决定性因素,故高某并不构成虚构或隐瞒与其应聘岗位要求“直接相关”信息;且高某已经通过试用期并在该公司工作1年多时间,高某以往工作经历未对其目前的工作产生任何不利影响。现某公司在陷入经营困境、安排大部分员工放假的情况下,以高某虚构工作经历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判决某公司赔偿高某经济赔偿金。
据介绍,此案的典型意义在于,用人单位在招聘劳动者时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有关的教育经历、工作经历、身体状况等,以确定劳动者是否符合招聘岗位的需要。劳动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说明义务;如果劳动者在入职时未如实告知相关情况、隐瞒甚至编造一些事实导致用人单位产生误判,影响正常业务开展,会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
但是劳动者如实说明的范围应当仅限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说明的情况应当合法合理,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未向用人单位提供与劳动合同无关信息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据介绍,2023年宿迁全市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共收案2097件,同比上升21.52%;结案1866件,同比上升11.35%。
校对 李海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