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高院发布全省法院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
来源:龙8国际 更新时间:2024-11-02 00:28:34
仲裁是江苏国际通行的纠纷解决方式,也是高院我国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和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7月29日,发布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全省法院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全省展现了江苏法院秉持支持和监督仲裁并重的商事司法审查司法理念,努力促进仲裁事业健康发展,仲裁为营造市场化、典型法治化、案例国际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保障。江苏
准确查明适用德国仲裁法律,高院确认相关条款有效
雷迪东方公司与德国艾必奇公司订立《IBG协议》。发布法院该协议第14.2条约定,全省就本协议发生的商事司法审查争议,任何一方有权向主管法院提起诉讼。仲裁第14.3条约定,典型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应提交德国仲裁协会进行仲裁。之后,双方当事人就履行该协议产生争议,雷迪东方公司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德国艾必奇公司提出管辖异议,主张双方当事人订立了仲裁条款,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涉案合同约定有仲裁条款,本案应提交仲裁解决,裁定驳回雷迪东方公司的起诉。雷迪东方公司不服该裁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IBG协议》既选择诉讼,又选择仲裁,不存在先后顺序,属于“或裁或审”条款,应属无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IBG协议》第14.3条选定的仲裁机构为德国仲裁协会,仲裁机构所在地在德国。该仲裁条款效力应适用德国法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查明,德国《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或裁或审”条款无效。德国法院判例认为,“或裁或审”条款之间没有矛盾,可以同时适用,纠纷应当提交仲裁解决,有关诉讼管辖的约定仅在当事人未提出仲裁协议或放弃仲裁时适用。本案中,德国艾必奇公司主张,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纠纷应提交仲裁解决,因此涉案仲裁条款有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据介绍,本案查明德国《民事诉讼法》有关仲裁协议效力的法律规定,并参考德国法院关于“或裁或审”仲裁协议效力的判例,正确解释德国法律,维护了当事人选择仲裁的权利,亦为类案处理提供了指引。
依法通知仲裁机构重新仲裁,维护仲裁程序价值
2022年7月,某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博佳公司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主张对方当事人周某、卢某隐瞒了2017年9月之前的银行转账记录,导致仲裁庭没有查明两人向金融机构借款,套取资金转贷的事实,足以影响公正裁决。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仲裁司法审查过程中,调取了周某等人的银行转账凭证,发现周某存在套取银行资金,进行转贷的事实,周某隐瞒的证据足以影响公正裁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遂裁定中止撤销程序,并通知某仲裁委员会重新仲裁。之后,该仲裁委员会通知当事人重新仲裁,并将开庭通知书面告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撤销程序。各方当事人在重新仲裁过程中达成仲裁调解协议。
据介绍,人民法院查明仲裁当事人存在隐瞒证据的情形的,没有直接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而是及时通知仲裁机构重新仲裁,既体现了司法对仲裁的监督,也体现司法对仲裁的支持,有效维护仲裁的程序价值,推动一次性解决纠纷。
适用《纽约公约》,承认和执行外国体育仲裁裁决
2017年8月,文森特•赫罗纳•易泽盖多与远大足球俱乐部签订《主教练职业工作合同》,远大足球俱乐部雇佣文森特•赫罗纳•易泽盖多为主教练。该合同约定了,文森特•赫罗纳•易泽盖多工作职责、生活工作条件和健康保护、肖像权使用、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应遵守的纪律和义务等条款。该合同还约定,双方之间的争议未能通过协商解决时,同意国际足联为具有管辖权的机构,并同意位于瑞士的国际体育仲裁院为最终上诉机构。
后双方因履行合同产生争议,文森特•赫罗纳•易泽盖多诉诸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委员会,该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远大足球俱乐部不服该裁决,向国际体育仲裁院提出上诉。国际体育仲裁院作出仲裁裁决,要求远大足球俱乐部支付文森特•赫罗纳•易泽盖多违约赔偿金。文森特•赫罗纳•易泽盖多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国际体育仲裁院该仲裁裁决。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涉案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裁决在瑞士作出,中国与瑞士均系《纽约公约》的缔约国。文森特•赫罗纳•易泽盖多与远大公司订立的合同,系平等主体之间的契约关系,属于商事法律关系,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不可仲裁的事项,应当适用《纽约公约》承认和执行该仲裁裁决。该裁决不违反我国公共政策,遂裁定承认和执行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裁决。
据介绍,本案裁判在综合考虑涉案工作合同内容的情况下,认为国际教练员与我国体育俱乐部之间的工作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不违反我国作出的保留,具有可仲裁性。本案对承认和执行国际体育仲裁院的仲裁裁决具有参考意义。
通讯员 沈高轩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陶善工